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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自6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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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自6月1日起施行

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自6月1日起施行

中新网西宁5月28日电 (祁增蓓)28日,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(bàngōngtīng)召开新闻发布会,就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《条例》”)进行(jìnxíng)解读。该《条例》共七章四十九条,将于(yú)2025年(nián)6月1日起施行。 图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(réndàchángwěihuìfǎgōngwěi)副主任雷霆(léitíng)介绍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相关情况。  祁增蓓摄 “《条例(tiáolì)》是青海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教育的(de)立法。”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霆介绍(jièshào),《条例》的制定为调动全社会力量(lìliàng)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,增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 青海省(qīnghǎishěng)妇联党组成员、副主席贺生杰介绍,青海省地域(dìyù)广阔,城乡发展存在一定差距,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,尤其是农村(nóngcūn)、牧区等偏远地区,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资源匮乏,家长获取科学育儿知识和指导的渠道有限,“《条例》从政府支持、学校指导、社会协同等多个方面(fāngmiàn)作出相关规定,推动解决(jiějué)这一问题。”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(xiànchǎng)。  祁增蓓摄 《条例(tiáolì)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,必须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,政府、学校和社会在家庭教育中存在(cúnzài)支持、指导(zhǐdǎo)和服务责任,要构建(gòujiàn)起“家庭尽责、政府主导、学校指导、社会协同”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,有效解决家庭教育责任不清(bùqīng)的问题。 《条例》规定留守儿童的父母(fùmǔ)需委托合格照护人并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(yìwù),定期沟通团聚,及时干预心理异常;分居、离异家庭的父母须配合履行教育责任,不得单方拒绝(jùjué)或阻碍另一方参与家庭教育。 图为青海省妇联党组成员、副主席(zhǔxí)贺生杰介绍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相关情况(qíngkuàng)。  祁增蓓摄 《条例》禁止家长因性别、身体状况、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,不得实施家庭暴力(jiātíngbàolì),不得胁迫、引诱(yǐnyòu)、教唆、纵容、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,为家长的家庭教育行为划定(huàdìng)了红线。 “家庭教育是(shì)教育的开端,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(hé)家庭的幸福安宁,也关乎国家发展、民族进步和社会稳定。”贺生杰说,《条例》的出台标志着青海家庭教育工作进入了法治化(fǎzhìhuà)、规范化的新阶段。(完(wán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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